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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黄山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01-18  浏览次数:6755  视力保护色: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14年度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307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14年度黄山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14年度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4年5月24日-25日进行。考试共设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该科目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签字笔作答。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5月24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5月25日
上午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
      二、考试管理模式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模式为滚动管理。其中,参加全部科目(即3科)考试人员的成绩实行两年滚动,即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者,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指定科目的考试为合格。档案号是考生参加该项考试的唯一识别标识,考生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记住档案号,确保成绩有效滚动。
      三、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免试条件按原省人事厅、建设厅皖人办发〔2005〕102号文件执行。
      四、报名、报考资格审查、缴费时间及办法
      (一)网络方式提交报名信息
      考生须于2014年1月2日至1月20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http://www.apta.gov.cn),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次日中午12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凡照片审查不合格的,要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因违反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提交报名信息。
      (二)现场审查报考资格
      新考生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有关报名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及本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从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增报专业的考生须提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于2014年1月22日当天先到市住建委审核,再到市人才中心由市人社局进行复审。老考生可在照片通过审查后48小时内由我中心确认资审通过,无需现场资格审查。
      (三)缴费方式
      2014年度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缴费全市均实行网上支付。凡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考生按缴费流程,于2014年2月11日9:00至2月27日17:00之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或支付宝)支付考试费用。考生缴费成功以安徽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apta.gov.cn)报名平台收到所缴费用为准因未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报名手续或未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考试费用而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责任自负。
      五、准考证办理
      考生可于2014年5月20日16:00起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六、考试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2〕85号和建注函〔2013〕91号文件规定,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费收费标为:50元/科,另上缴6元/科试卷费,共计56元/科。
  七、注意事项
      应考时,考生应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网络阅卷。考生答题前应特别注意:1.认真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按《安徽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皖人社发〔2013〕2号)和《安徽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皖人社发〔2013〕5号)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执行。